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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出台《党委(党组)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办法》
来源:无棣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2-08-16       

       近日,无棣县印发《无棣县党委(党组)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旨在推动全县各级党委(党组)落实落细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工作办法》规定了“第一种形态”职责范围和主要方式: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第一种形态”采取提醒谈话,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等七种方式开展,各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工作办法》明确了“第一种形态”适用情形:从实际出发,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政治站位不高,办法不多,效果不明显的;在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力度不够大,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苗头,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创新意识不够强,效果不够明显,或者在改革创新中决策论证不够充分,出现轻微失误的等十一种具体情形。

      《工作办法》同时明确了实施程序和组织保障:党委(党组)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及时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实际后果,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不能以适用“第一种形态”为名,对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应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的内容,同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考核评价党委(党组)的重要依据,作为分析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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