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纪(工)委,县直各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纪工委),巡察办及各巡察组,委机关各部室(中心):
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外出审批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县纪委监委机关全体人员,各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县委巡察机构全体人员,县直各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
二、请销假办法
纪检监察干部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假期均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1、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内报本部室(中心)、巡察办(组)负责人审批,部室(中心)、巡察办(组)负责人报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知晓;1天以上,3天及以内报部室(中心)、巡察办(组)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审批;3天以上报本部室(中心)、巡察办(组)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
2、科级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内报本部室(中心)、巡察办(组)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审批,1天以上报本部室(中心)、巡察办(组)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1天(含)内报派驻监督协作组组长审批并报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知晓,1天以上报派驻监督协作组组长、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和县纪委书记审批并报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知晓。
3、常委(委员)请假1天(含)内报分管副书记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副书记请假报书记审批。
4、县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镇(街道)纪(工)委书记请假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及以上填写《请假备案表》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5、请假时间超过半天(含)者,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审批领导和县纪委组织部销假,按时上班。如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作旷工处理,连续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6、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7、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书记知晓后,可享受相应的补休,具体补休手续按请销假制度执行,补休不计入请假天数。
三、外出审批办法
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无论因公因私,工作日、休息日还是休假期间,均需报批。除到本人生活居住地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驻地(无棣)。
1、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正科级干部,各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各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离开工作驻地,要报县纪委书记批准。
2、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巡察机构其他副科级干部离开工作驻地,外出3天以内的,要报县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县纪委书记知晓,外出3天及以上的,须报县纪委书记批准。
3、县纪委监委机关和县委巡察机构科级以下干部,离开工作驻地,须报委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的报县纪委书记知晓。
4、县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离开工作驻地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及以上填写《外出备案表》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
5、外出报批要实事求是,不得编造虚假理由外出,不得谎报、瞒报外出目的地和行程。
6、报批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外出审批表》。特别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书面审批表。
7、干部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纪律,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行程有变化或不能按期返回的,要按原程序报批。
四、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1、除上级纪委安排的培训学习之外,县直部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参加其他脱产培训学习的,在确定列入名单前,须报县纪委同意。
2、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科级纪检监察干部,除向党委报批外,应提前10天向县纪委组织部和党风政风监督室分别报备;科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含镇、街道),应提前10天向县纪委组织部报备。
3、查出患有影响履职的疾病,婚姻发生变化,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当月内需向县纪委组织部报告。
4、个人和家庭遭遇其他重大变故应及时报告县纪委组织部。
五、其他要求
1、凡是须报县纪委有关领导审批的,领导批准后,均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年底汇总,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2、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执行相关制度的,将严肃查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本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县纪委机关驾驶员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按照《驾驶员管理使用及考核办法》严格管理。
附:1、请假审批表
2、请假备案表
3、外出审批表
4、外出备案表
中共无棣县纪委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鲁公网安备 371623020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