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当前位置:无棣县纪委监委网站 > 资料库 > 资料库
中央纪委法规室: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区别?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0       

     网友“如沐春风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五种纪律处分方式,最重的一种是开除党籍,另外还有4处提到除名。请问,开除党籍和除名分别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中央纪委法规室:开除党籍是对党员作出的一种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除名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根据《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对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一是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二是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三是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共无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无棣县监察委员会 主办 技术支持:山东华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13001510号-1
来信请寄:滨州市无棣县政务中心东附楼113室 邮编:251900

鲁公网安备 371623020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