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的数据:2016年,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41.3万件,增长25%......
立案,对大家来说并不是陌生的词汇。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能看到或听到甚至是亲身接触到“立案”。公安、法院、检察院可以立案,纪委同样可以立案。然而,不得不说的是,此“立案”非彼“立案”,同样都是立案,纪委的“立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纪委的“立案”,是指纪检机关对于反映或者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经过初步核实,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审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作为纪检机关案件审查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阶段,如何确定是否要立案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到,立案同样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
如果达到了立案所需的条件要求,应当如何履行批准程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按照规定,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至此,立案的环节结束。一个环节的结束也意味马上进入下一个环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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