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二
“调整内设机构,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室从8个增加到12个,执纪监督部门和人员分别占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的近70%;31个省级纪委纪检监察室增加61个,调整后达到231个,增幅达到36%。”
“清理议事协调机构,中央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从125个精减到14个;省区市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精简比例高达90%。”
这“一增一减”的两组数据,呈现出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内设机构建设的一份成绩单。
改革,本质是组织和制度的创新,必然是“里子”的变革、“内涵”的深化。
五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围绕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抓立行立改,抓内涵发展,抓任务落实,通过调整内设机构和组织创新,内部挖潜从自身寻找动力,聚焦主业不断创新监督活力,更好地履行起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
找准职责定位,推动理念创新和方式转变
“过去机关专职监督执纪人员占比不高,办案经常感觉人手紧张。经过内设机构调整,围绕执纪监督工作来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工作重心更加向执纪审查倾斜。”陕西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近年来,陕西省纪委下大气力推进组织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经过两轮内设机构调整,纪检监察室由3个增至7个,从事执纪监督人员行政编制由33名增至117名,占到机关行政编制的64.3%以上,执纪监督力量显著增强。这是省级纪委落实中央纪委深化“三转”要求推进内设机构调整的一个缩影。
定位准,才能责任清。十八届二中全会后,中央纪委从更好地履行职责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率先开展内设机构调整,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随之进一步向办案倾斜。
2013年5月,中央纪委完成第一轮机构改革。在27个内设机构的编制下,做了两个“加减法”:增加两个纪检监察室,由8个增加到10个,将原党风廉政建设室与原纠风室合并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将原执法监察室和原绩效管理监察室合并成立执法和效能监督室。
2014年3月,中央纪委完成第二轮机构改革。纪检监察室总数再由10个增加到12个;将办公厅、监察综合室整合为办公厅,将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整合为党风政风监督室;将预防腐败室、外事局整合为反腐败国际合作局。同时,新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原有的干部室基础上组建了组织部,在宣传教育室基础上组建了宣传部。
经过两次改革,中央纪委在内设机构总数、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三不增”的情况下,把更多力量压到主业上。省、市两级纪委也相应完成内设机构人员调整,31个省级纪委平均增加了2个纪检监察室。
“我看过一组统计数据,近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数量每年均呈现大幅增长态势。这与纪检监察室的大幅增加、更多力量压向主业不无关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贺夏蓉说。
对此,中央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的同志深有体会:“‘三转’可不是简单的机构调整和人员整合,而是依据党章对纪检工作职责定位的重新校正,有力推进了纪检工作方式转变和理念创新。”
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减法”做出“加法”效果
改革,首先要从内部挖掘潜力、从自身寻找动力。
细心的人还会记得,“三转”之前,绩效管理、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各类领导小组不少,往往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过去我们的许多工作超出职能边界。市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一度达到151个,我也曾担任多个领导小组的组长或指挥部的指挥长,几乎天天有任务,基本没有精力抓主业。”对此,山东省泰安市纪委书记感触颇多。
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就是着力解决过去“职能发散、战线过长”的问题,坚决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将执纪监督力量集中释放在主业主责上。这是深化“三转”必须克服的一道“关口”。
“建议将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查处侵占集体‘三资’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责部门为市农委和市纪委。”改为“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主责部门为市农委,查处侵占集体‘三资’的违纪行为的主责部门为市纪委。”这是2015年4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纪委对该市农委的一份征求意见函给予的明确回复。
一处小小的改动,背后彰显的正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这篇“三转”的大文章。
定位不准、方向不对,干得越多就会偏得越远。纪委聚焦主业主责,同时也要敢于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范围之外的交办任务说“不”,以此体现责任和担当。
“减法做出了加法效果”,武汉市纪委相关同志这样评价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带来的变化,“取消或退出,并不意味着不监督了,而是监督方式的转变。通过清理,纪委将精力集中到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上来,实现了由面面俱到向术业专攻、由四面出击到重点突破、由过程参与到聚焦执纪问责的三大转变,效果必然是查处违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通过组织创新,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中央纪委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曹立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5月9日、5月19日,短短十天不到的时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两则通报在社会引起轰动。引起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中央纪委执起纪律戒尺打向自己的干部,还在于这两则通报距离刚刚在机构改革中新增的干部监督室成立不足三个月。
己不正,焉能正人?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没有天然免疫力。2013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2014年3月,中央纪委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干部监督室主要着眼于加强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各省区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自我监督”,干部监督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干部监督室成立以来,直接立案查处和督办了中央纪委机关魏健、曹立新,山西省纪委原常务副书记杨森林、省监察厅原副厅长谢克敏,广东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察厅原厅长钟世坚等一批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案件;并承担了有关“一案双查”工作,对履行监督职责不力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了问责。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正是纪委实施组织制度创新、强化自我监督的成果。通过教育干部增强纪律观念,改进干部管理和选拔方式,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督,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回避、保密制度,保持纪检干部队伍的纯洁。”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邓联繁这样认为。
如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早已适应在监督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自我监督的问题上,一样也有“两个责任”。
“亲自审阅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件特别是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信访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常听取干部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判、排查……”这是湖南省各级纪委书记“责任清单”中的明确规定。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湖南省纪委干部监督室同志介绍,为压实干部监督工作责任,省纪委分别出台各级纪委书记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责任清单”,从六个方面明确了纪委书记的主体责任和干部监督室的监督责任。(本报记者 胡楠 中国纪检监察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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