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了问责工作应当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等原则;第十条要求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十九条新增了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为实施精准问责提供了指引。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问责处理上存在尺度不一、不够精准等问题。有的为应对上级督办或者平息舆情,问责片面追求从严从重。有的按照领导个人意愿和要求实施问责,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有的问责时缺乏综合考量,不充分考虑特定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等因素,简单机械搞“一刀切”。有的类似问题处理结果悬殊,问责畸轻畸重现象突出。比如,某市市直单位党组书记、局长因下属3名处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2人撤职、1人移送司法)被问责,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几个月后该市所属县直单位党支部书记,因1名下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被问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种畸轻畸重的处理结果,损害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必须把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贯穿问责处理的始终,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是谁的责任就严肃追究谁,是什么样错误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该处理到什么程度就处理到什么程度,把该打的板子都打准,才能让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心服口服,从而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首先,要对失职失责行为准确定性。准确定性是精准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问责条例和相关党内法规为依据,对失职失责事实和相关法规进行同一性认定。要坚持辩证思维,综合把握事实证据情况,主客观条件、处理效果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对同一类问题进行“一刀切”式的认定。比如,甘肃省祁连山地区长期以来存在局部生态破坏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但时任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市县领导不作为、不担当、不碰硬,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没有真正抓好落实。这个问题就不能仅仅从业务工作层面来定性,对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认真落实,这是“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的典型表现,必须上升到政治建设的高度来问责。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生态环保领域失职失责行为,都要从政治建设的高度去问责,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失职失责行为反映出来的问题实质和造成的危害,是否符合《条例》中政治建设抓得不实的问责情形。
第二,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问责处理过程中,要准确区分失职失责行为的性质程度,结合问责对象的动机态度、一贯表现、挽回损失等情况,明确政策界限,运用好“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比如,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过失行为,可以运用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措施予以处理;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运用第二、三种形态,视情给予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失职失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
第三,要适用好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情形。条例新增加了关于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的情形规定,充分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内容,是否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情形,主要因素是失职失责党员干部的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对于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承担责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比如,2018年某乡1名村委主任因对本村粮食直补款审核把关不严、违规领取种植补贴等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在问责调查过程中,该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以及分管扶贫和农业的2名副乡长都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调查,追缴违纪资金。县纪委充分考虑上述情节,结合他们在脱贫攻坚任务繁重情况下的一贯工作表现,采取了减轻处理,对2名分管副乡长分别进行诫勉谈话,对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别进行了批评教育。反之,如果认错悔错态度不好,不积极配合调查,甚至阻扰问责工作,以及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处理。
第四,要完善问责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部门会商、重点领域提级审核、案件抽查核查、问责不当纠错倒查等问责处理工作机制,为实施精准问责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建立问责会商机制。按照《条例》第三条“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建立分工协作、集体把关的问责会商机制,对问责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量。在省纪委监委指导下,部分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规定,由本级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综合协调信访、案件管理、监督检查和案件审理等部门,对问责对象、责任划分、定性处理等集体把关,实现问责案件处理的大体平衡。二是建立提级审核机制。对涉及生态环保、扫黑除恶、扶贫等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问题,以及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问责案件处理,报送上一级纪委进行综合审核把关。三是建立问责案件抽查核查机制。有针对性地调阅问责案卷,必要时开展实地复核,重点看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及时发现和纠正问责不精准等问题。四是建立问责不当纠错倒查机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要对不当问责予以纠正。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问责处理畸轻畸重的,及时纠正。对滥用问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山西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王增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