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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 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8       

 基本案情 

  王某系A市B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2月,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B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7月,经县委批准,B县纪委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基层提问:

  对王某进行党纪处分是否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对王某进行党纪处分,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一)违纪事实见面是执纪审查阶段确保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审查部门负责进行。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明确规定,“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调查组将案件移送审理时须同时附上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对于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党纪处分的,是否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条例》和《细则》并未规定。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14条的规定,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执纪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因此,该种情形既不需要立案调查,也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员因违纪被调查处理,也享有申辩、申诉等权利。因此,进行违纪事实见面有利于保障被审查人的权利。基于生效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党纪处分,鉴于相关违纪事实已被司法认定,因此不进行违纪事实见面亦不影响对被审查人的权利保障。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除少数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公开开庭审理外,绝大多数案件均公开开庭审理,且所有案件的被告人均有权聘请辩护人;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诉。在刑事司法制度设定了比较完善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前提下,不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并不影响被审查人权利的保障。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要求,党员干部涉嫌犯罪的,一般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特殊情况需要司法机关先处理的,也应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及时作出党纪处分。(2)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党纪处分的,执纪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如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需转交执纪审查部门立案审查,并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再一并作出处理。(3)对于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由执纪审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并进行违纪事实见面,然后作出处理。 

  【法规链接】(节选)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纪发〔1994〕4号)

  第三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5.《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

  四、严格立案审批程序……规范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的立案程序。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审理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钟纪晟 中国纪检监察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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