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10月14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1月14日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全省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的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中层以及相应职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本级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提请纪检监察工委会议审议后,将审理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等书面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派出它的纪委研究决定。
第三条 因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原因,市县两级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无法承担审理任务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案件移送派出它的纪委案件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审理室)进行审理。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等敏感特殊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案件移送审理室进行审理。
第四条 移送审理室审理的,移送前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审理室形成审核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书面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如果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室将双方意见报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收到审理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并以党组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纪检监察工委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纪检监察工委报派出它的纪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给予驻在部门的中层以及相应职级以下(不含本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由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并归入案卷。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对驻在部门的中层以及相应职级以下(不含本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审理,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在讨论决定处分党员事项时,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基层党组织讨论后按照程序报党组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县级以上部门党组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党纪处分决定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县(市、区)直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处分的党员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或者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县(市、区)纪委审查批准。党纪处分决定自县(市、区)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中层以及相应职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中层以及相应职级以下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对移送审理室进行审理的案件,报审理室备案。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派出它的纪委、本级直属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九条 党组应当在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30日内,按照被处分党员职务职级层次和具体岗位,安排适当人员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党员档案,办结涉及的职务、职级、工资、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
党组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向同级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条 对不服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受理。
对受理后处理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派出它的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理的事项,对未设立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部门,由党组指定本部门有关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纪委监委办理的事项,一般应由其内设联系该部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求案件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办理意见,按照程序报批;需要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由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细则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纪委承担。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鲁公网安备 37162302000056